美国人如何看待堕胎(Abortion)?关于美国堕胎法的一些观点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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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abortion)在美国是一件非常有争议的事情,持赞同和反对态度的人甚至已经形成了鲜明对立的两大阵营。大家或许都对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做出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或多或少有一些了解,在1973年之前美国很多州都将堕胎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而在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出来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数州的反堕胎法,确立了“三阶段标准”,来指导各州法律在妇女妊娠的不同阶段是否应当允许堕胎。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三阶段标准”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头3个月)妇女作决定的自主权;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个月),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堕胎,但不能禁止堕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后3个月),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

直到今天关于堕胎是否合法的问题在美国依然存在立场完全不同的观点,而且当前对于支持限制妇女堕胎权的美国人并不在少数,甚至不少人士想要推翻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判决。2016年12月美国俄亥俄州立法者通过了包括极富争议的“心跳法案”在内的两个堕胎法案,主张“只要检测到胎儿心跳就禁止堕胎(通常孕期刚达到6周左右)”,一时之间在整个美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那么美国人到底该如何看待堕胎这件事情?俄亥俄州颁布的堕胎法案又会对孕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小编搜集整理了几点关于美国堕胎法的观点和思考,这里分享给大家参考:

美国人如何看待堕胎

1、所有的胎儿都应该被生下来吗?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孕妇都是在适宜的年龄怀孕的,如果一个年幼的女孩因为一些特殊的缘由而怀孕,那么如果你是这个女孩的父母,你会选择让她生下这个孩子还是去堕胎?而且即便她是在适龄阶段怀孕,也有许多非正常怀孕的情况,比如在强奸、乱伦中怀孕,怀上的胎儿不能健康存活到分娩或者已经死去,怀孕严重影响到了孕妇的健康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论你是她的父母还家人还是朋友,你还会坚持让她生下这个孩子吗?

这里看起来讨论的都是一些非常极端的例子,但是这些事情却完全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身上,所以堕胎是否合法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密切相关的。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俄亥俄州对母体健康的理解比Roe v. Wade 提出的要求更加狭隘,如果一个俄亥俄州孕妇因患有糖尿病或多发性硬化症等身体原因而要求堕胎,那么只有当她真的快要病死或者出现器官衰竭的时候才能去堕胎。

美国人如何看待堕胎

2、当我们在谈论胎儿的生命权时,是否也侵犯到了孕妇本身的自由选择权?

很多支持反对堕胎的人给出的理由认为胎儿也有生命权,这一生命权是任何人(包括胎儿的父母)在内都无法剥夺的,而且诸多宗教的教义也都明确反对堕胎,认为人类的生命是神所赐予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权取回生命,天主教教义强烈反对堕胎。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论点在于胎儿是在受精卵形成就已经具有生命权,还是在母体内成长到一定阶段才具有生命权?

且不说对胎儿在什么时候具有生命权这一点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如果法律都限制孕妇堕胎,那么这些法律本身是否也忽视了孕妇本身的自由选择权?而且上一个观点中也讲到了很多孕妇怀孕并不是自己愿意的,有可能是意外怀孕,也有可能是被强奸之后被迫怀孕,如果反对堕胎者主张胎儿天生就具有生命权,那么妇女自身的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以前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如果20周以上的胎儿在存活能力检测中的结果是“无法存活”,那孕妇就可以去堕胎;如果胎儿能健康存活,堕胎就不被允许。还有一些反对堕胎者认为对20周以上的胎儿进行引产手术太过于残忍,甚至对引产程序进行一些极为血腥的描述,但这里我们依然要考虑,他们反对的究竟是引产手术程序,还是堕胎这件事本身呢?使用耸人听闻的宣传来反对堕胎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最终堕胎是否合法的问题依然要回归到孕妇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层面来进行讨论。

对于堕胎这一问题,大部分美国女性主义者主张要不要继续怀孕是女性的身体权,属于基本人权,怀孕之后是否选择堕胎也应由女性自行依据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生活形态等等因素,与家人、朋友商量合作出决定。拒绝由国家制定法律径行介入,也反对由家长或丈夫过度参与堕胎与否的决策。

美国人如何看待堕胎

3、如果反堕胎法得到推行,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现在俄亥俄州颁布的“20周ban”规定只要怀孕超过20周就不能打胎,这项决策的初衷是保证所有可以存活下来的胎儿能降临到这个世界,但它的实际实施效果又会是怎样的呢?如果孕妇打定主意要堕胎,那么能出得起机票、住宿费和堕胎费的孕妇们会延迟几周到别的州甚至别的国家堕胎;而那些因承担不起各项费用而无法堕胎的孕妇,她们在勉强生下孩子之后一般也不会自己养,这些孩子最终会被别的家庭收养,或者被送去孤儿院。

另外,这些被“20周ban”救下来的孩子很可能有唐氏综合症、身体残疾等先天疾病,他们很可能既要遭受母亲抛弃,又要面对不被社会接受的现实。即便他们能生活在自己原来的家庭,也很可能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大的负担,甚至有些孩子只能由单亲妈妈抚养,这样的生活境况会更糟糕。所以反堕胎法的支持者是否也应该想一想,这种做法真的会给社会带来他们所认为的“好”的结果吗?

讲的更简单一点,不管堕胎是否被法律允许,那些真正想要堕胎的妇女最终还是会寻找各种其他的途径完成堕胎,而那些没有条件通过别的方法堕胎的妇女,只能“被迫”生下这个孩子,但是最后这些孩子是否能够得到家庭的良好照顾、是否能够在一个相对正常的环境中成长,依然有待考量。

上面分享了这么多观点,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个人的看法是:一个生命与其他生命、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我们不能因为保护一个生命降生的权利而忽视其他生命的权利,关于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可能还需要更现实、更全面的考虑。小编并不主张任何一方站在绝对的道德制高点上去批判反对另外一方,当我们在听到不同的观点时,不妨更多的联系我们的生活实际去思考,比如如果是我或者我的家人朋友碰到这种情况我会怎样去做,这种换位思考的方式或许能够让我们更加理性的来讨论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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